中国-中亚旱区农业“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人员聘用及流动规定

发布时间:2026-08-12

一、人才引进

1. 坚持合理引进人才的方针,根据中国-中亚旱区农业“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的实际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同时注重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

2. 人才引进必须紧密结合联合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规划发展需要,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着眼于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创新团队,提升联合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

3. 人才引进与培养办法具体细则

(1)联合实验室主任根据全室整体人才情况和发展战略布局,制定人才引进计划,交由联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备案,并于学术委员会召开时进行最终核定。

(2)根据学术委员会通过的人才引进计划,由联合实验室会同依托单位人事部门通过依托单位公告、网络通告和刊物广告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候选人。

(3)报名候选人经人事部门资格初选后,由联合实验室会同依托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面试。

(4)候选人专业资格由联合实验室主任拟定,并由学术委员会审核;人事资格由依托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5)面试由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组织,由联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托联合实验室主任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6)通过评审并签订聘任合同的候选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到任后方成为本联合实验室正式人员。

(7)在入选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之后、到任之前,联合实验室应安排相应人员协助其做好办公和实验场地、筹备实验室建设以及住所安排等前期准备,帮助其到位后能迅速开展科研工作。

(8)为给新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为其起步阶段助力,在依托单位提供的支持经费基础上,联合实验室主任有权为引进人才划拨一定额度的启动经费,并在联合实验室公用仪器平台采购中根据其需要为每个新建研究组优先配置设备。

4. 引进人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正确把握联合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的研究计划。

(2)根据学科特点和联合实验室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研究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

(3)与联合实验室相关研究组积极沟通交流,开展联合实验室研究领域的联合攻关任务。

(4)积极引进国内外最前沿的科研成果,协助联合实验室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联合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5. 引进人才的管理和考核

(1)依托单位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及有关院系,定期对引进人员进行教学、科研业绩考核。

(2)本着“稳定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研究人员的进出流动机制。联合实验室委托学术委员会进行定期学术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四种分类,即“优先支持”“一般支持”“减少支持”和“不支持”。如果获“不支持”或者连续两次获“减少支持”,则退出联合实验室。

(3)特殊情况下的人才管理和考核,可由联合实验室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兼职教授制度

1. 为了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的合作研究,扩大实验室的影响,从而使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本实验室特设兼职教授职位。

2. 兼职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者。

(2)在国内外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担任实验室主任者。

(3)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深厚造诣,具有创新成果者。

3. 申请兼职教授,需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个人材料(个人简历、成果介绍和近期发表的论著等),由室务会讨论聘请,并颁发正式聘书。

4. 兼职教授自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期满后室务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5. 兼职教授来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及合作研究等的有关费用,由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及实验室协商解决。

6. 兼职教授应积极为实验室献计献策,利用各种机会介绍和宣传本实验室的工作。

三、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1. 实验室各课题组接收的进修人员和开放课题申请人被批准者均为实验室的客座人员。

2. 客座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先与实验室办公室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3.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课题组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4. 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用设备,有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者,室务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讨、警告、取消客座人员资格等处分。

5. 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6. 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客座人员应于当年12 月1 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抽印本或复印件交给实验室办公室,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

7. 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8.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9.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项目合作课题组负责人的同意。

10. 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并与实验室办公室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合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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